我們說起博彩,人們似乎就將它和賭博劃上了等號,其實不然。兩者有著不同的定義和本質的區別。
從中文字的結構來看,“賭”是一種行為的媒介。在中國古代,人們以貝殼等作 為最初和最原始的交換物,它是最早的貨幣形式。因此,“賭”字以“貝”作為邊旁,它是以金錢和貨幣作為這種行為的媒體。而參與這種行為的是人,因此“賭” 的另一部分是一個“者”字。合起來,賭的意思似乎是,人蔘與其中,並且以金錢貨幣作為媒介的一種行為。
從 中文字的結構再來看,“博”似乎是一種心理的特徵,它可以具體化為一種對結果的期望心理。所以“博”的邊旁是豎心旁,反映人們一種對“賭”的行為的參與過 程和對一種結果的期望。“賭博”是一種行為,是一種經濟行為,在澳門它更是一種合法的社會活動行為。“賭博”更是豐富人性的中的某一特徵,它似乎是人們希 望在有限的經濟的條件下,挑戰一種看似無限財富的可能。
當“賭博”成為一種產業,客觀上就是要提高它的投資價值,削減它的投機成分。關於以金錢,貨幣(或以金錢,貨幣兌換成籌碼)作為押注的賭博,現代人均稱為“賭錢,”或以賭戲之名直呼之,例如“賭百家樂,”“賭輪盤,”“賭馬”,“賭足球賽事,”“賭六合彩”等等。澳門人將以現金(或以貨幣兌換成籌碼)作為押注的各項雜賭稱之為“賭彩。”英語中尚未有此清晰的界定,所以仍用Casino作為博彩之譯。大約在上個世紀60年代,澳門各項雜賭統稱為“賭博娛樂。”後於1982年澳門立法會正式通過6/82m號法令才正式轉稱為“幸運博彩,”其定義是:“凡博彩,其結果並為設計過的,且純粹碰運氣者,或及其相關信息揣摩,例如體育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