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玩法介紹
棒球 | 籃球 | 足球 |
讓分 | 讓分 | 主客和 |
大小 | 大小 | 大小 |
勝分差 | 勝分差 | 正確得分單場 |
混合過關 | 混合過關 | 正確得分過關 |
冠軍 | 冠軍 | 混合過關 |
冠軍 |
運彩投注規則
請參考:http://www.i-win.com.tw/tsl/sites/cms_admin/cms/tsl_guide/approved/guide2_rule.html
運彩投注名詞解釋:
運動彩券之相關專有名詞或是溝通用詞,解釋如下:
♦ 投注通路:指本行所授權可接受投注、銷售及兌獎彩券的實體通路,包括經銷商、受委託金融機構,以及任何其他服務地點。
♦ 遊戲玩法:指本行針對運動比賽結果的預測所公告的遊戲方式,包括「主客和」、「正確得分」、「大小」、「讓分」、「勝分差」、「冠軍」其他經公告之遊戲方式。
♦ 投注單:指本行提供投注者投注運動彩券輸入投注設施之印刷卡片,投注者必須事先在投注單上劃記表示選擇的運動比賽賽事編號、遊戲玩法、 比賽結果選項及每注投注金額等投注內容,可經運動彩券投注通路利用投注設施可得判讀投注內容及進行投注交易。
♦ 賽事表:指本行為運動彩券投注而公佈的運動比賽場次、賽事編號及相關比賽資訊的編定表,其呈現方式因顯示設施不同而有格式之差異,但其 公佈的運動比賽場次、賽事編號及相關比賽資訊均相同。
♦ 賽事編號:指本行為識別每一場可投注的運動比賽而在賽事表上對該運動比賽編定的比賽場次號碼。
♦ 彩池編號:指本行為識別可投注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或同時指定的多場比賽,而在賽事表上對該賽程編定的彩池號碼。例如:冠軍彩池編號。
♦ 主隊:在棒球及籃球比賽,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或垂直印製或公佈投注的比賽場次時,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二位置的球隊。在足球比 賽,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或垂直印製或公佈投注的比賽場次時,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一位置的球隊。
♦ 客隊:在棒球及籃球比賽,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或垂直印製或公佈投注的比賽場次時,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一位置的球隊。在足球比 賽,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或按垂直印製或公佈投注的比賽場次,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二位置的球隊。
♦ 勝方:指運動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裁判裁定進球數或得分數較多的參賽方;在讓分投注的情形下,勝方以讓分後比數決定。
♦ 負方:指運動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裁判裁定進球數或得分數較少的參賽方,在讓分投注的情形下,負方以讓分後比數決定。
♦ 和局:指運動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裁判裁定參賽雙方進球或得分比數相同;在讓分投注的情形下,進球或得分比數以讓分後比數為準。
♦ 進球:指裁判裁定在一場足球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內參賽球隊的得分球。
♦ 得分:指裁判裁定在一場籃球或棒球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內參賽球隊的得分數。
♦ 讓分數:指本行針對一場運動比賽的參賽雙方訂定讓分或受讓分的數目;讓分數應為0.5或其整數之倍數。範例:如訂定讓分為-1.5時,受讓分則為+1.5。
♦ 總分得數:於籃球或棒球比賽時,係指裁判裁定在一場籃球或棒球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內,主隊及客隊的得分球數相加總和。
♦ 總進球數:於足球比賽時,係指裁判裁定在一場足球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內,主隊及客隊的進球數相加總和。
♦ 正式比數:指一場運動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裁判裁定的參賽各方的進球數或得分數。
♦ 有效投注:指投注單經投注設施讀取後登錄至本行彩券電腦系統,完成電磁記錄及彩券印製。
♦ 法定比賽時間:
♣ 在足球比賽,90分鐘(加上裁判裁定的傷停補時或其他因素的補時),但不包括加時、12碼PK或重賽的時間。
♣ 在棒球比賽,1.第1局到第9局上(如主隊領先)或9局結束,且包含延長賽時間;2.2.在國際賽事時,引用提前比賽結束之規定,若賽事未完成9局(或9局上)而經主辦單位或裁判決定已完成比賽時,本行得公佈該場比賽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 在籃球比賽,1.正規時間為40分鐘或48分鐘的比賽時間,且包含延長賽時間; 2.若一場籃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比賽時間為40分鐘,已完成至少35(含)分鐘,或依主辦單位規定比賽時間為48分鐘,已完成至少43(含)分鐘,且經主辦單位或裁判決定已完成正式比賽時,本行得宣佈該場比賽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 讓分後比數:指一場運動比賽參賽各方的正式比數,根據讓分數予以調整後的比數。
♦ 固定賠率 : 指在投注者投注當時,本行對投注者因中獎可獲得的獎金所設定的賠率,獎金金額即為投注金額乘以固定賠率的金額。本行基於營運風險控管需求,得對於各場運動比賽的遊戲玩法分別設定不同的賠率,並得視投注情況公告調整各賠率,投注者所適用的賠率應以本行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賠率為準。
♦ 中獎:指投注者的有效投注,於單場運動比賽符合獲得獎金的資格,或於過關投注時符合以其所獲得獎金投注於下一場運動比賽的資格。
♦ 共同勝出 : 指運動比賽的結果,有二種或以上投注選擇均符合獲得獎金的資格。
♦ 無效比賽 : 指在本行接受投注者之運動彩券投注之後,發生該場運動比賽遭取消、比賽時間、比賽場地、主隊客隊遭異動、參賽方退出比賽或其他足以影響原有賽前評估之情況時,本行得宣布該比賽為無效比賽。除本行另為公告者外,運動比賽如遇有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前遭終止、取消,或按其原定比賽時間延遲超過三十六小時舉行比賽之情況時,該比賽視為無效比賽。對無效比賽所作的單場投注視為無效,本行應依本辦法辦理退款事宜;對過關投注而言,該場投注賠率為「1」,視為過關。
♦ 比賽場地 : 指舉行運動比賽的球場、體育館或其他經該比賽主辦單位所指定之場所。
♦ 獎金 : 指投注者在中獎時,本行依本辦法所應給付的金額。在固定賠率的投注,獎金為投注金額乘以本行電腦系統接受投注時的固定賠率,但不得超過於中獎時本行所公告之最高獎金金額。
♦ 兌獎處 : 指本行指定中獎彩券持有人得兌領獎金的地點,包括經銷商、本行及受委託金融機構的各營業單位。本行得按兌獎金額限制兌獎處。
♦ 中獎彩券 : 指記載中獎選項且符合兌領獎金資格的有效彩券。
♦ 有效彩券 : 指被納入在電磁記錄,並得以辨認投注內容的彩券。
♦ 退款 : 指在發生無效比賽時,依本辦法應予退還投注者的投注款項,或本辦法另有規定需由本行向投注者退還的投注款項。
♦ 總球數 : 指本行為運動投注目的,而對一場足球賽事兩支球隊所訂定的進球總數。訂定的總球數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做出調整。
♦ 總得分 : 指本行為運動投注目的,而對一場棒球或籃球賽事兩支球隊所訂定的得分總數。訂定的總得分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做出調整。
♦ 單注 : 指本行訂定的投注基本單位,並按單注的獎金金額依法扣繳中獎所得稅。
♦ 先發投手 : 指在棒球比賽中對戰兩隊所提出上場投球之第一位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