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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一章 通則
第1條 發行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健全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以下簡稱運動彩券)發行秩序及保護投注者之權益,特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與「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以及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與兌獎作業要點」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動彩券發行計畫」等相關規範,訂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投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行、受委託機構、受委託金融機構、運動彩券經銷商及投注者均應遵循本辦法之各項規範。
第3條 本辦法公布於本行自行或委請受委託機構設置之運動彩券網站(頁)上供民眾免費查閱,並置放於投注通路供民眾索取或查閱,以使民眾得能知悉本辦法,以維護投注者之權益。
第4條 投注者在進行運動彩券投注前,應詳閱本辦法,如投注者進行運動彩券投注,即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循本辦法之各項規範。
第5條 本行、受委託機構、受委託金融機構及運動彩券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6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違反前開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洩密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7條 運動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8條 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但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者,得分期給付。
第9條 運動彩券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第10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投注:指投注者於運動彩券投注通路利用投注設施,對本行所公佈的賽事表內,一場或多場運動賽事的特定遊戲玩法,提出一個或多個選擇的交易指示。
(二)投注者:指對運動彩券進行投注的人。
(三)投注通路:指本行所授權可接受投注、銷售及兌獎彩券的實體通路,包括經銷商、受委託金融機構,以及任何其他服務地點。
(四)投注設施:係指本行對經銷商所提供的投注終端機、週邊機具、網路及應用軟體等設備,可直接讀取投注者於投注單上劃記之資料及列印出彩券,或以人工操作輸入方式接受投注者之投注資訊及列印出彩券。
(五)遊戲玩法:指本行針對運動比賽結果的預測所公告的遊戲方式,包括「主客和」、「正確得分」、「大小」、「讓分」、「勝分差」、「冠軍」及其他經公告之遊戲方式。
(六)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本行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機構。
(七)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八)投注單:指本行提供投注者投注運動彩券輸入投注設施之印刷卡片,投注者必須事先在投注單上劃記表示選擇的運動比賽賽事編號、遊戲玩法、比賽結果選項及每注投注金額等投注內容,可經運動彩券投注通路利用投注設施可得判讀投注內容及進行投注交易。
(九)賽事表:指本行為運動彩券投注而公佈的運動比賽場次、賽事編號及相關比賽資訊的編定表,其呈現方式因顯示設施不同而有格式之差異,但其公佈的運動比賽場次、賽事編號及相關比賽資訊均相同。
(十)賽事編號:指本行為識別每一場可投注的運動比賽而在賽事表上對該運動比賽編定的比賽場次號碼。
(十一)彩池編號:指本行為識別可投注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或同時指定的多場比賽,而在賽事表上對該賽程編定的彩池號碼。例如:冠軍彩池編號。
(十二) 主隊:在棒球及籃球比賽,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或垂直印製或公佈投注的比賽場次時,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二位置的球隊。在足球比賽,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或垂直印製或公佈投注的比賽場次時,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一位置的球隊。
(十三)客隊:在棒球及籃球比賽,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或垂直印製或公佈投注的比賽場次時,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一位置的球隊。在足球比賽,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或按垂直印製或公佈投注的比賽場次,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二位置的球隊。
(十四)勝方:指運動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裁判裁定進球數或得分數較多的參賽方;在讓分投注的情形下,勝方以讓分後比數決定。
(十五)負方:指運動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裁判裁定進球數或得分數較少的參賽方,在讓分投注的情形下,負方以讓分後比數決定。
(十六)和局:指運動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裁判裁定參賽雙方進球或得分比數相同;在讓分投注的情形下,進球或得分比數以讓分後比數為準。
(十七)進球:指裁判裁定在一場足球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內參賽球隊的得分球。
(十八)得分:指裁判裁定在一場籃球或棒球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內參賽球隊的得分數。
(十九)讓分數:指本行針對一場運動比賽的參賽雙方訂定讓分或受讓分的數目;讓分數應為0.5或其整數之倍數。範例:如訂定讓分為-1.5時,受讓分則為+1.5。
(二十)得分總數:於籃球或棒球比賽時,係指裁判裁定在一場籃球或棒球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內,主隊及客隊的得分球數相加總和。
(二十一)進球總數:於足球比賽時,係指裁判裁定在一場足球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內,主隊及客隊的進球數相加總和。
(二十二)正式比數:指一場運動比賽的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裁判裁定的參賽各方的進球數或得分數。
(二十三)彩券:指投注者在投注通路購買記載其有效投注內容的實體交易憑證,為一種無記名證券。
(二十四)有效投注:指投注單經投注設施讀取後或指示經銷商以人工操作輸入登錄至本行彩券電腦系統,完成電磁記錄及彩券印製。
(二十五)電磁記錄:指本行於投注者投注時,利用電腦系統或錄音設備,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或聲音播放的交易紀錄,包括投注終端機於列印彩券時的電腦紀錄。
(二十六)法定比賽時間:

(1) 在足球比賽,指一場足球比賽九十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裁判裁定的傷停補時或因其他因素引起的補時,但不包括加時丶互射十二碼决勝負或重賽的時間。
(2) 在棒球比賽,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一場棒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至9局上(如主隊領先)或9局結束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在國際賽事時,引用提前比賽結束之規定,若賽事未完成9局(或9局上)而經主辦單位或裁判決定已完成比賽時,本行得宣布該場比賽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3) 在籃球比賽,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一場籃球賽事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40分鐘或48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若一場籃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比賽時間為40分鐘,已完成至少35(含)分鐘,或依主辦單位規定比賽時間為48分鐘,已完成至少43(含)分鐘,且經主辦單位或裁判決定已完成正式比賽時,本行得宣布該場比賽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二十七)讓分後比數:指一場運動比賽參賽各方的正式比數,根據讓分數予以調整後的比數。
二十八)固定賠率:指在投注者投注當時,本行對投注者因中獎可獲得的獎金所設定的賠率,獎金金額即為投注金額乘以固定賠率的金額。本行基於營運風險控管需求,得對於各場運動比賽的遊戲玩法分別設定不同的賠率,並得視投注情況公告調整各賠率,投注者所適用的賠率應以本行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賠率為準。
(二十九)中獎:指投注者的有效投注,於單場運動比賽符合獲得獎金的資格,或於過關投注時符合以其所獲得獎金投注於下一場運動比賽的資格。
(三十)共同勝出:指運動比賽的結果,有二種或以上投注選擇均符合獲得獎金的資格。
(三十一)無效比賽:指在本行接受投注者之運動彩券投注之後,發生該場運動比賽遭取消、比賽時間、比賽場地、主隊客隊遭異動、參賽方退出比賽或其他足以影響原有賽前評估之情況時,本行得宣布該比賽為無效比賽。除本行另為公告者外,運動比賽如遇有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前遭終止、取消,或按其原定比賽時間延遲超過三十六小時舉行比賽之情況時,該比賽視為無效比賽。對無效比賽所作的單場投注視為無效,本行應依本辦法辦理退款事宜;對過關投注而言,該場投注賠率為「1」,視為過關。
(三十二)比賽場地:指舉行運動比賽的球場、體育館或其他經該比賽主辦單位所指定之場所。
(三十三)獎金:指投注者在中獎時,本行依本辦法所應給付的金額。在固定賠率的投注,獎金為投注金額乘以本行電腦系統接受投注時的固定賠率,但不得超過於中獎時本行所公告之最高獎金金額。
(三十四)兌獎處:指本行指定中獎彩券持有人得兌領獎金的地點,包括經銷商、本行及受委託金融機構的各營業單位。本行得按兌獎金額限制兌獎處。
(三十五)中獎彩券:指記載中獎選項且符合兌領獎金資格的有效彩券。
(三十六)有效彩券:指被納入在電磁記錄,並得以辨認投注內容的彩券。
(三十七)退款:指在發生無效比賽時,依本辦法應予退還投注者的投注款項,或本辦法另有規定需由本行向投注者退還的投注款項。
(三十八)公告:係指本行將透過自行或委請受委託機構所管理之運動彩券網站(頁)、經銷商資訊設備或其他方式揭露予投注者知悉,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十九)總球數:指本行為運動投注目的,而對一場足球賽事兩支球隊所訂定的進球總數。訂定的總球數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做出調整。
(四十)總得分:指本行為運動投注目的,而對一場棒球或籃球賽事兩支球隊所訂定的得分總數。訂定的總得分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做出調整。
(四十一)單注:指本行訂定的投注基本單位,並按單注的獎金金額依法扣繳中獎所得稅。
(四十二)先發投手:指在棒球比賽中對戰兩隊所提出上場投球之第一位投手。
第二章 投注通路
第11條 運動彩券電腦資訊系統停止投注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四時至上午六時;惟賽事時間適逢比賽地區實施夏令時間者,本行得另行公告調整為每日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前開時間,本行得視賽事時間或營業需要修正,並以公告為準。
第12條 運動彩券經銷商營業時間:

(一)必要營業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十時。本行得洽詢運動彩券經銷商意見後,以公告方式調整必要營業時間。
(二)自由營業時間:除必要營業時間及電腦資訊系統停止投注服務時間外,其餘時間得由運動彩券經銷商依其營業需要,自行決定是否營業。

第三章 投注時應注意的基本事項
第13條 投注者向運動彩券經銷商投注之方式,分為以投注單投注及指示經銷商以人工操作輸入投注二種。
第14條 投注者利用投注單投注時,必須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或2B鉛筆填寫投注單;並必須於投注單正面格子內劃上能正確表示其投注內容且投注設施可得判讀的記號,記號必須完全劃在格子內。如該投注單成為有效投注之後,投注者即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其他事由主張投注無效或請求退款。
第15條 投注者透過指示運動彩券經銷商人工操作輸入投注時,應以清楚明確的方式,指示其投注內容,以便運動彩券經銷商利用投注設施透過人工操作輸入投注其投注內容,一經為有效投注之後,投注者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其他事由主張投注無效或請求退款,但如係可歸責運動彩券經銷商之事由時,投注者在為第十六條檢視義務後,在彩券列印後的五分鐘內且在截止投注時間前,得向運動彩券經銷商請求退款,該經銷商不得拒絕,損及投注者權益。
第16條 運動彩券經銷商交付運動彩券予投注者時,投注者應即檢視其所取得之彩券內容是否與其所選定之內容相符或有印製瑕疵,若有問題應即要求作廢,重新進行投注購買;如有效彩券發出予投注者之後,投注者未表示異議或逕行離開時,即視為投注者已完全接受,不得要求作廢、撤回或更換。但印製瑕疵彩券,投注者應於該張彩券首場賽事開賽前或經本行認可者,由本行退還其原購買價格。
第17條 就運動彩券設有固定賠率之遊戲玩法,其賠率本行為營運風險控管需要,將視市場銷售狀況及賽事變化隨時調整之。爰此投注者所投注之遊戲玩法的賠率,以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賠率為準,投注者應接受電腦系統所付予之賠率,不得以賠率不符要求作廢。
第18條 投注者應以個人單獨名義進行投注,不得向本行、受委託機構及運動彩券經銷商主張其為多人共同投注或持有運動彩券。
第19條 投注者應自負保管彩券之責,不得以彩券遺失、被盜、滅失或任何理由請求本行、受委託機構及運動彩券經銷商補發彩券、退還投注款或給付獎金。
第20條 本行對於違反本辦法的未滿十八歲者所為投注,不負發給獎金的義務,並得請求其退還已兌領的獎金。
第21條 本行為控管營運風險及節制投注,針對訂有固定賠率之運動彩券得訂定每次(張、筆)交易投注上限金額及每次(張、筆)交易派彩上限金額,逾前開金額者,本行、受委託機構及運動彩券經銷商將拒絕接受投注。前開金額標準本行得視營運風險控管需求,公告調整之。
第22條 如投注不符本辦法時,本行、受委託機構及運動彩券經銷商得全部或部分拒絕接受投注,並應一併退還投注者就被拒絕之投注已支付之投注款項,投注者不得向本行、受委託機構及運動彩券經銷商請求因投注被拒絕而無法取得之獎金或賠償。
第23條 本行為控管營運風險,若銷售金額已達到風險控管額度上限,得拒絕投注者所提出之投注交易指示。
第四章 遊戲辦法(一):通則
第24條 運動彩券單注售價為新台幣(以下同)10元,每次(張、筆)交易最低投注金額為100元整,若採「過關/組合」方式投注時,其組合之金額,低於每次(張、筆)最低投注金額時,應以「過關/組合」之金額倍數計之,直到系統可接受投注之金額為最低投注金額。未達前開最低投注金額系統自動拒絕投注。前開單注售價及最低投注金額,本行得依市場反應與營運需求公告調整之。
第25條 截止投注時間除另有規定外,各場運動比賽的截止投注時間為開賽前。本行將依各場運動比賽的狀況,宣布各比賽的截止投注時間,並得視其開賽時間而調整。若為冠軍投注,本行將依賽程狀況,宣布及調整其截止投注時間 。
第26條 投注方式以投注者每注投注選定賽事場次數目作為標準,則可分為下列二類:
但本行得就不同的遊戲玩法或比賽,公告投注者僅得投注單場投注或選擇過關投注。
(一單場投注係指投注者每注投注,僅須選擇任一場賽事場次,並選定遊戲玩法及其預測之結果,只要預測正確即為中獎。
(二)過關投注
1.係指投注者每注投注,須選擇二場或以上賽事場次,並於各賽事場次中各選定一種遊戲玩法及預測其結果,當選定的賽事場次均預測正確時即為中獎,其領取之獎金為投注金額乘以各場次之預測正確的相對應賠率相乘後之賠率數。其過關因選定場次數量不同而可區分不同類型的過關投注,本行將依各運動賽事之個別條件,訂定並公告其可投注之過關投注方式及過關數目。範例:

(1) (1) 過二關投注:係指投注者每注投注,須選擇二場賽事場次,並於各賽事場次中各選定一種遊戲玩法及預測其結果,當選定的賽事均預測正確時即為中獎,其領取之獎金為投注金額乘以二場次之預測正確的相對應賠率相乘後之賠率數。
(2) 過三關投注:係指投注者每注投注,須選擇三場賽事場次,並於各賽事場次中各選定一種遊戲玩法及預測其結果,當選定的賽事均預測正確時即為中獎,其領取之獎金為投注金額乘以三場次之預測正確的相對應賠率相乘後之賠率數。
(3) 過四關投注:係指投注者每注投注,須選擇四場賽事場次,並於各賽事場次中各選定一種遊戲玩法及預測其結果,當選定的賽事均預測正確時即為中獎,其領取之獎金為投注金額乘以四場次之預測正確的相對應賠率相乘後之賠率數。
(4) 過五關投注:係指投注者每注投注,須選擇五場賽事場次,並於各賽事場次中各選定一種遊戲玩法及預測其結果,當選定的賽事均預測正確時即為中獎,其領取之獎金為投注金額乘以五場次之預測正確的相對應賠率相乘後之賠率數。
(5) 過六關投注:係指投注者每注投注,須選擇六場賽事場次,並於各賽事場次中各選定一種遊戲玩法及預測其結果,當選定的賽事均預測正確時即為中獎,其領取之獎金為投注金額乘以六場次之預測正確的相對應賠率相乘後之賠率數。

2.過關投注限制:

(1) 不可於同場比賽選定不同之遊戲玩法為過關。
(2) 不可選定不同球類之比賽為過關。

3.在過關投注中,投注者選擇的任何運動比賽如經本行宣布為無效比賽,投注者對該場運動比賽的投注仍然有效並視為過關,該場無效比賽的固定賠率視為「1」。
4.在過關投注中,選定讓分投注的情況下,如運動比賽結果依讓分後比數為和局,或選定大小投注的情況下,如運動比賽的得分總數或進球總數與本行訂定的總得分數或總進球數相同,投注者在該場運動比賽的投注視為過關,該場比賽的固定賠率視為「1」。
5.「過關/組合」:為本行為過關投注者在電腦系統中,所設計比賽場次的排列組合公式。投注者應依本行公告之「過關/組合」公式,進行投注。「過關/組合」之公式,本行得視需要公告調整之。為說明本種類型,舉以下範例,僅供參考。實際提供之「過關/組合」,以本行公告為準。

過關/組合明細表:
賽事場次 「過關/組合」公式 過關關數 總注數
1 2 3 4 5 6
2 2 x 1 1 1
2 2 x 3 2 1 3
3 3 x 1 1 1
3 3 x 3 3 3
3 3 x 4 3 1 4
3 3 x 6 3 3 6
3 3 x 7 3 3 1 7
4 4 x 1 1 1
4 4 x 4 4 4
4 4 x 5 4 1 5
4 4 x 6 6 6
4 4 x 10 4 6 10
4 4 x 11 6 4 1 11
4 4 x 14 4 6 4 14
4 4 x 15 4 6 4 1 15
5 5 x 1 1 1
5 5 x 5 5 5
5 5 x 6 5 1 6
5 5 x 10 10 10
5 5 x 15 5 10 15
5 5 x 16 10 5 1 16
5 5 x 20 10 10 20
5 5 x 25 5 10 10 25
5 5 x 26 10 10 5 1 26
5 5 x 30 5 10 10 5 30
5 5 x 31 5 10 10 5 1 31
6 6 x 1 1 1
6 6 x 6 6 6
6 6 x 7 6 1 7
6 6 x15 15 15
6 6 x 20 20 20
6 6 x 21 6 15 21
6 6 x 22 15 6 1 22
6 6 x 35 15 20 35
6 6 x 41 6 15 20 41
6 6 x 42 20 15 6 1 42
6 6 x 50 15 20 15 50
6 6 x 56 6 15 20 15 56
6 6 x 57 15 20 15 6 1 57
6 6 x 62 6 15 20 15 6 62
6 6 x 63 6 15 20 15 6 1 63

第五章 遊戲辦法(二):遊戲玩法
第27條 棒球比賽之投注
(一)讓分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一場棒球比賽結果訂定讓分數,以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後決定勝方球隊。讓分數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作出調整。投注者可針對該場棒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正式比數調整讓分後比數,選擇主隊獲勝或客隊獲勝進行投注。投注者所適用之讓分,應以投注時本行電腦系統所接受並列印在彩券上之讓分數為準。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正確預測經該項投注讓分調整後之勝方球隊,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如一場棒球比賽於法定比賽時間結束後,經該項投注讓分調整後比數為和局,除過關投注的情形外,本行將投注款項退還投注者。
(二)勝分差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一場棒球比賽結果的正式比數,提供以下的勝方球隊及勝出分數差距由投注者選擇:

(1) 客隊獲勝:1;2;3;4;5;6;7+(7分或以上)的勝出分數差距
(2) 主隊獲勝:1;2;3;4;5;6;7+(7分或以上)的勝出分數差距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如正確選中一場棒球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勝方球隊及勝出分數差距,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
(三)大小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就一場棒球比賽的主隊及客隊的得分總數訂定總得分。本行訂定的總得分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作出調整。投注者可針對該場棒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得分總數是否大於或小於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得分進行投注。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正確預測該場棒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得分總數大於或小於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得分,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如一場棒球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得分總數和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得分相同時,除過關投注的情形外,本行將投注款項退還投注者。
(四)冠軍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特定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指定總冠軍、小組或分區冠軍球隊,或得分數最多的球員等冠軍項目,由投注者選擇。只限於單場投注。
2.領取獎金資格如投注者就選擇的冠軍項目選中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主辦單位公布的結果,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若比賽結果為共同勝出,則做出任何一種勝出選擇的投注者,可獲得的獎金金額為投注金額乘以該項投注的固定賠率後,再除以共同勝出的選擇數目。
第28條 籃球比賽之投注
(一)讓分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一場籃球比賽結果訂定讓分數,以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後決定勝方球隊。讓分數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作出調整。投注者可針對該場籃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正式比數調整讓分後比數,選擇主隊獲勝或客隊獲勝進行投注。投注者所適用之讓分,應以投注時本行電腦系統所接受並列印在彩券上之讓分數為準。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正確預測經該項投注讓分調整後之勝方球隊,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如一場籃球比賽於法定比賽時間結束後,經該項投注讓分調整後比數為和局,除過關投注的情形外,本行將投注款項退還投注者。
(二)勝分差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一場籃球比賽結果的正式比數,提供以下的勝方球隊及勝出分數差距由投注者選擇:

(1) 客隊獲勝:1~5;6~10;11~15;16~20;21~25;26+(26分或以上)的勝出分數差距
(2) 主隊獲勝:1~5;6~10;11~15;16~20;21~25;26+(26分或以上)的勝出分數差距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如正確選中一場籃球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勝方球隊及勝出分數差距,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
(三)大小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就一場籃球比賽的主隊及客隊的得分總數訂定總得分。本行訂定的總得分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作出調整。投注者可針對該場籃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得分總數是否大於或小於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得分進行投注。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正確預測該場籃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得分總數大於或小於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得分,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如一場籃球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得分總數和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得分相同時,除過關投注的情形外,本行將投注款項退還投注者。
(四)冠軍投注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特定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指定總冠軍、小組或分區冠軍球隊,或得分數最多的球員等冠軍項目,由投注者選擇。只限於單場投注。
2.領取獎金資格如投注者就選擇的冠軍項目選中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主辦單位公布的結果,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若比賽結果為共同勝出,則做出任何一種勝出選擇的投注者,可獲得的獎金金額為投注金額乘以該項投注的固定賠率後,再除以共同勝出的選擇數目。
第29條 足球比賽之投注
(一)正確得分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一場足球比賽結果訂定以下雙方勝負關係或和局的正式比數,由投注者選擇:

(1)主隊獲勝 – 1:0;2:0;2:1;3:0;3:1;3:2;4:0;4:1;4:2;5:0;5:1;5:2或主其他(主隊勝出的其他比數)
(2) 客隊獲勝 – 0:1;0:2;1:2;0:3;1:3;2:3;0:4;1:4;2:4;0:5;1:5;2:5或客其他(客隊勝出的其他比數)
(3) 和局 – 0:0;1:1;2:2;3:3或和其他(和局的其他比數)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如正確選中一場足球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雙方勝負關係或和局的正式比數,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
(二)大小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就一場足球比賽的主隊及客隊的進球總數訂定總球數。本行訂定的總球數得為0.5或其整數的倍數且可由本行適時作出調整。投注者可針對該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進球總數是否大於或小於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球數進行投注。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正確預測該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進球總數大於或小於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進球,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如一場足球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進球總數和該項投注時本行訂定的總進球相同時,除過關投注的情形外,本行將投注款項退還投注者。
(三)主客和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一場足球比賽結果訂定主隊獲勝、客隊獲勝或和局。投注者可針對該場足球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正式比數,選擇主隊獲勝或客隊獲勝或和局的結果進行投注。
2.領取獎金資格投注者如正確預測一場足球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主隊獲勝或客隊獲勝或和局的結果,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
(四)冠軍投注
1.投注方式本行得針對特定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指定總冠軍、小組或分區冠軍球隊,或得分數最多的球員等冠軍項目,由投注者選擇。只限於單場投注。
2.領取獎金資格如投注者就選擇的冠軍項目選中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主辦單位公布的結果,即有獲得獎金之資格。若比賽結果為共同勝出,則做出任何一種勝出選擇的投注者,可獲得的獎金金額為投注金額乘以該項投注的固定賠率後,再除以共同勝出的選擇數目。
第30條 最高及最低投注金額及獎金金額本行得在不同的遊戲玩法及投注方式下,訂定每次、每筆交易及每張彩券的最高或最低投注金額,以及最高獎金金額。在固定賠率投注的情形下,若一筆投注的投注金額乘固定賠率超過本行訂定的最高獎金金額,本行得拒絕投注者的投注。
第31條 投注限制
(一)每次(張、筆)交易投注上限金額為十萬元,逾前開限額系統自動拒絕投注。
(二)每次(張、筆)交易投注金額之派彩上限金額如下列,逾前開限額系統自動拒絕投注。

1.單場投注,每次(張、筆)交易投注金額之派彩上限金額為一百萬元。
2.過二關及過三關投注,每次(張、筆)交易投注金額之派彩上限金額為八百萬元。
3.過四及五關投注,每次(張、筆)交易投注金額之派彩上限金額為一千二百萬元。
4.過六關投注,每次(張、筆)交易投注金額之派彩上限金額為一千六百萬元。

(三)前開每次(張、筆)交易投注上限及派彩上限金額,本行得依市場反應與營運需求公告調整之。
第32條 獎金款項將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六章 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
第33條 本行對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之確認,依下列原則辦理:
(ㄧ)各場運動比賽遊戲玩法的結果,應以裁判在該場運動比賽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公布的正確正式比數為準,不問該場運動比賽的正式比數嗣後是否因任何原因而修正。
(二)在冠軍投注時,以該比賽主辦單位於賽程結束時所公布的結果為準。不問該比賽的結果嗣後是否因任何原因而修正。
(三)賽事過程及結果經確認後,應儘快公布。
第34條 本行對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以下列方式公告:
(ㄧ)公布於本行運動彩券網站。(http://www.i-win.com.tw/)
(二)透過經銷商提供查詢。
(三)透過本行客服中心提供查詢。
(四)透過本行電話語音查詢。
前項各款資訊如有差異,以本行正式公告為準。
第35條 若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確認作業錯誤,本行依下列原則辦理給付獎金事宜:
(一)已經完成兌獎程序的中獎者,本行將不予追回。
(二)尚未兌領獎金者,本行將依據更正後之正確賽事結果給付獎金。
第七章 兌獎
第36條 運動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運動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運動彩券中獎獎金單注在二千元以下(若調整以公告為準),得不適用前開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第37條 兌獎處及兌獎權限劃分如下:
(一)經銷商辦理單注中獎獎金未逾二千元之兌獎(不含中獎人為外國人),且每張彩券合計中獎獎金未逾二萬元之獎額,嗣後前開合計中獎獎額本行將視營運狀況調整並公告之。
(二受委託金融機構及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每張彩券中獎獎金未逾一千萬元之獎額兌獎(含中獎人為外國人),嗣後前開獎額本行將視營運狀況調整並公告之。
(三)中獎人每張彩券中獎獎金逾一千萬元之獎額須與本行彩券部聯繫,經安排至指定兌獎處辦理兌獎。
第38條 兌獎人需憑中獎彩券,向兌獎處提示兌獎,經兌獎處之投注終端機電腦連線認證確認中獎始可領取獎金。
第39條 中獎彩券兌獎時,彩券持有人視為兌獎人。
第40條 各兑獎處辦理兌獎時,應透過投注終端機電腦連線認證,如未依前開方式辦理兌獎而發生錯誤時,應自負其責。
第41條 各兑獎處辦理兌獎時,不得向中獎人收取任何手續費。
第42條 本行爲配合洗錢防制法規定,運動彩券每張中獎獎金達一百萬元時,一律以支票支付為原則。
第43條 中獎人應依現行稅法規定辦理中獎獎金之賦稅事宜,若單注中獎獎金逾二千元者,本行將按獎金金額先行扣除20%中獎所得稅後,方支付其餘獎金。
第八章 特殊賽事狀況的效力認定
第44條 特殊賽事狀況之事由及效力認定
如任何運動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依各??定分別確認其投注效力:
(一)如一場運動比賽提前舉行,該場運動比賽開始前已列入電磁記錄的投注,仍然有效。
二)如一場運動比賽提前在停止接受投注前舉行,本行得宣布其為無效比賽,該場運動比賽的所有投注視為無效,或宣布其為有效比賽,但比賽開始後始列入電磁記錄的投注視為無效。
(三)如一場運動比賽延期舉行,或比賽中斷後補賽或重新比賽,其等候宣布開賽時間或重新補開賽時間未超過本行規定的36小時,本行得視狀況宣布其為無效比賽或尚未開賽的比賽得延長投注截止時間。
(四)如一場運動比賽延期舉行,或比賽中斷後補賽或重新比賽,其開賽時間或重新開賽時間超過本行規定的36小時,本行應宣布其為無效比賽。
(五)如一場運動比賽的比賽場地變更,本行應宣布其為無效比賽;但比賽場地從一中立地點更改至另一中立地點的一場賽事,本行視狀況衡量雙方比賽條件,得宣布該場賽事仍為有效。
(六)如一場運動比賽的主隊或客隊與賽事表上所列球隊不同,本行應宣布其為無效比賽。
(七)如一場運動比賽在不公開或其他特殊的情況下進行,本行應宣布其為無效比賽。
(八)棒球比賽遇有先發投手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投注效力:

1.如一場棒球比賽任一隊的先發投手,與賽事表上所列的先發投手名單不同,本行應宣布該場比賽的所有投注視為無效。先發投手之認定,以先發並至少投一球為認定基準。
2.本行得在一場棒球比賽的停止接受投注前,宣布更換賽事表上原來所列的主隊或客隊的先發投手名單。本行應宣布在本行更換賽事表上的先發投手前所接受的所有投注視為無效。
3.本行未於賽事表上公佈先發投手名單的比賽,則不在此限。

(九)在冠軍投注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投注效力:

1.若本行指定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比賽被比賽的主辦單位取消或終止,所有尚未有結果的相關冠軍投注視為無效。
2.如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指定比賽的任何參賽方於比賽前退出,選擇該參賽方的冠軍投注視為無效。
3.若一項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指定比賽延期舉行或延期結束,則本行得決定是否將有關該項賽事的冠軍投注視為無效。
4.如本行指定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指定比賽的任何參賽方於比賽後才退出,選擇該參賽方的冠軍投注為未中獎。
5.如本行認為經指定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指定比賽的結果不明確,本行得向比賽的主辦單位進行查證,經確認後始派發獎金。如本行無法在合理時間內自比賽的主辦單位獲得必要澄清,本行得宣布其為無效比賽。
6.如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指定比賽的主辦單位已公布比賽結果,且本行已開始支付獎金,該比賽的主辦單位嗣後對比賽結果所作的任何修正將不予採用。

第45條 運動彩券因賽事過程及結果造成比賽無效時,本行應退還消費者原購價格款項。如無效投注是屬過關投注時,投注者之過關投注中若有無效投注之過關場次,其賠率應為「1」,其他仍依其投注時之賠率計算。若所有過關場次皆為無效投注時,本行即應退還其原購買之價款。
第46條 無效投注退款處及無效投注退款權限劃分
(一)經銷商:負責辦理每張彩券無效投注退款款項合計未逾二萬元之退款,嗣後前開退款金額本行將視營運狀況調整並公告之。
(二)受委託金融機構及本行各營業單位:負責辦理無效投注退款款項之退款。
(三)本行宣布運動比賽為無效比賽的決定係依本辦法之規定為之,不受運動比賽主辦單位或任何其它機關對同一場運動比賽結果的決定或調查結果所拘束。
第九章 問題彩券
第47條 印製瑕疵之運動彩券兌獎處理方式如下:
(一)運動彩券因印製瑕疵,致其內容投注終端機無法辨認兌獎時,購買者得請求本行以人工方式辦理兌獎。
(二)受委託金融機構及本行各營業單位均受理印製瑕疵之運動彩券兌獎申請收件,經本行彩券部審核確認為中獎彩券,即可給付獎金。
第48條 中獎彩券無法以正常程序兌獎處理方式如下:
(一)消費者持彩券正本至本行彩券部、本行各營業單位及受委託金融機構填製問題彩券申請單。
(二)經本行查明確認後,予以退款或給付獎金。
第十章 附則
第49條 本行、受委託機構、運動彩券經銷商對於非因其所能控制的事由或法令規定或變更、政府政策或命令,暴動、戰爭、封鎖、罷工、其他勞工爭議、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雪、颱風、爆炸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投注者或第三人的損失或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第50條 除因本行、受委託機構、運動彩券經銷商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行、受委託機構、運動彩券經銷商對於因投注設施或與其聯繫的機器設備、網路或系統故障、受到干擾或失靈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受理投注者之投注及造成其損害或損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第51條 因本辦法引起或與本辦法相關的爭議,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並依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
第52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53條 本辦法經本行總經理核定,報經財政部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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